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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房“养老金”立法要防有名无实

发表于2014-10-24
标签:业主大会 住房 利益 业主 管理办法 

    酝酿已久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亮点颇多,譬如,维修资金可由业委会自管;可先用后批等。 

关住宅维修资金,最近成了各地热点话题。有报道显示,由各地政府所属的房管部门在行使保管维修资金的职能以后,却玩起了“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把戏,将业主的资金从事定期储蓄,而返还给业主的却只是活期储蓄利息,其间的利息被公然侵占。为了让这种利益长期固化,管理机构为业主提用资金修理房屋设置了苛刻条件,导致这笔庞大的资金长期“沉睡”。 

数据显示,广州目前很多小区楼龄高达20年,未来30年内众多商品房将出现一次大规模的保修。但广州的上百亿元房屋“养老金”也在“沉睡”着,资金的利用率低,而且由于保值差,致使资金处于贬值状态。现在,广州市率先制订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唤醒“沉睡”的资金提供了法律基础。 

值得肯定的是,广州市的这个管理办法规定,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来业委会可以委托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存放小区的专业维修资金。这就意味着只要业委会成立以后,政府机构就不再有资格担任资金的保管人。这是政府机构勇于舍弃自我利益的一种举动,它有利于让小区业主更好地实现小区事务自治的目标,体现其作为物业主人的权利。同时,让小区业委会自主决定资金的存放途径,体现了“我的资金我作主”原则。 

广州市准备建立的这个制度无疑是值得各地效仿的。但必须指出的是,制订这样一条制度是容易的,而要将其落到实处可能会面临现实的困难。目前,我国很多城市住宅小区成立业委困难重重,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业主基于各自利益很难达成统一意见,但另一方面,街道、房管部门等政府机构也习惯于利用自己的审批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小区业主,致使小区业委会难产。包括广州在内的很多城市,成功组建业委会的比例都很低。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得到解决,那么,即使有关机构要移交维修金,也可能没有合适的对象接手,从而使“资金黑洞”继续存在,业主的基本权利悬空,政府制订的文件也就成了有名无实的摆设。 

事实上,我国早在6年前就制订了全国性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但维修资金的乱象却继续存在,关键就在于业委会这一至关重要的组织,无论是组建还是运行,都面临着巨大障碍。因此,政府制订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不能就事论事,而应该针对小区管理中的现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小区建立起业委会,为落实这项制度扫清障碍。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一点还是在于必须尊重小区业主自主权,放弃在小区管理中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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