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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律师谈婚前购房纠纷

发表于2014-10-14

    热恋中的男女,为了表达对对方的爱及对未来的向往,在没有登记结婚手续之前,就会以对方名义购买房屋,但是现实的发展总是出乎人的意料,事情并不是当事人想象的一帆风顺,一旦两人感情出现波动,彼此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理想中结婚的对象时,分手将是两人最终的结局,那么对于已购房屋归谁呢?
成都房地产法律事务律师在此来为大家指点迷津,对于恋人婚前购房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一是以单方名义购买。
以双方名义购买的话,若两人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所购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应按照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予以分割。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人之间是特殊的关系,比如夫妻等。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义务。依据现在的房屋交易的要求,两人以上购买一套房屋应当办理共有份额的公正证,公证后,双方按照公证的份额享有房屋权。在双方共有的情形下,双方可以系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割房产,大的争议一般不会存在。
如果是单方名义购买房屋争议会较大一点,尤其是一方出资登记的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因此出于不同的原因,出现纠纷的出资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全资,以另一方名义购买,一是双方均有出资以一方单方名义购买,这种出资的性质是有争议的,服务博律师就以自己的案例来进行说明,对于第一种情形一方面是当事人想规避当前政策,更重要的应当是表达自己的某种意思。出于这方面的考量,应当是附条件的赠与,该条件就是双方结婚。若最终未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应无效。对于第二种情形,购买合同上或者房产证上签字或者登记名字一方为产权人,这已是确定的事实,无须争辩,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律师认为应当属于借款性质或者说是某种,虽然借款没有书面证明,甚至可能会出现混同,但借款合同,以实际履行为生效要件,只要存在付款凭证和签收证明即可。所购房产权人应当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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